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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未提前三天直接走可以吗?

试用期员工未提前三天直接走可以吗?

一、试用期员工未提前三天直接走可以吗?

试用期员工未提前三天直接走可以吗?

试用期员工未提前三天直接走是不可以的,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3天,没有提前的3天算旷工,旷工3天算自动离职。但是工资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而且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劳动者还应当赔偿其招聘费等等。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间只要提前三日通知了公司,并把手头工作都交接好了,就可以离职了,公司也应该支付试用期应得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辞职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对于试用期员工未提前三天直接走的情况下,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涉案情况所认定的具体事项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并提出起诉处理。

标签: 员工 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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