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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后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吗?

医疗期满后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吗?

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不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后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吗?

不一定。因为医疗期满后,可能出现几种情况:

医疗期满后,员工已痊愈,可以从事原来的工作,则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医疗期满后,员工已结束医疗,但未痊愈,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这时用人单位应为该员工另行安排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如果员工还是无法工作,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且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还应当给予员工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医疗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满。不论医疗期满员工是否痊愈,是不是还在继续治疗,劳动合同都将终止。此时,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是否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如决定续约,则应就劳动合同的续订事宜进行协商

依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精神,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需要说明的是,医疗期不等同于治疗期,医疗期是指劳动者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常常会与劳动者伤病治愈所需要的实际治疗时间不一致。

依据《劳动合同法》以及上述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其他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并根据病情严重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补助费,同时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5条等都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说,职工医疗期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法律和规章依据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果职工的法定医疗期之后身体状况仍不能够返回原职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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