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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兼职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关于兼职的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兼职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关于兼职的规定是什么?

兼职属于《劳动合同法》上的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司法解释

兼职,是职工同时从事一个以上的职业或职务。各国法律一般并不禁止职工兼职,但有的情况下,企业、单位并不特别赞成本企业单位职工兼职。职工个人是否兼职,要看各种情况而定。

中国有关劳动法规规定:科学研究、教学、医疗、工农业生产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聘请中、高级科学技术人员担任顾问或承担讲课、讲学、科研、设计等兼职任务。兼职人员根据自己完成的工作量和工作成绩取得一定报酬。此外,中国还有一些兼职是不另取报酬的。如科技人员兼任学术团体领导职务。

以上就是《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兼职的具体处理情况,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相关情况的认定和办理条件,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存在异议的,那么还需要对兼职的相关合同规定进行约定,后期可以按照相关条款来要求支付工资待遇。

标签: 劳动 合同法 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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