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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承租权的法律规定

优先承租权的法律规定

优先承租权,一般指租赁合同到期后,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权利。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关于优先承租权的相关规定,所以优先承租权并不是一项法定权利,法律上只规定了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并没有“优先承租权”。

优先承租权的法律规定

优先承租权更多的是来源于租赁合同双方的合同约定,如”本合同到期后,如甲方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等等,即合同有约定则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无约定则没有。但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优先承租权作出了规定。例如,《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6条、《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45条均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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