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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优先权的规定是什么

买卖不破租赁优先权的规定是什么

买卖不破租赁优先权的规定是什么

一、买卖不破租赁优先权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二、哪些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种: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张合同无效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存在上述几种情形之一,而本案中李某所依据的就是第五种情形。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无效: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2、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

4、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5、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同时又做了除外的规定,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相关部门批准的,也就是权属完整的,租赁合同有效。

总之,出租人不能以个人的感觉去推断承租人有没有意向购买该不动产,买不买这是承租人的事情,但是否通知到位这就是出租人要注意的了。假如说出租人没有提前告知承租人一声,那么承租人其实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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