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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家属房使用规定

部队家属房使用规定

1.军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屋时,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购房顺序。购房人员在购买经济适用住屋后,应退出原住用的军产公寓住屋。
2.军队单位统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屋,只能出售给本单位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职工,不得转售或用于经营。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屋并享受住屋补贴的军队人员,可以用个人住屋资金账户中的住屋补贴抵扣应付的购房款。
3.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屋,出售价(综合成本价)与实际建房造价的差额,可作为军用土地折款,用于抵扣本单位购房人员住屋补贴;外售房屋所得收益、房屋租赁收益及其他有偿服务收入,也应用于抵扣本单位购房人员住屋补贴。
4.住屋补贴的抵扣由建设单位或统建单位统一组织核算,经军区级房改办公室和住屋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已抵扣的住屋补贴,应及时从个人账户中冲销。
《军队公寓住屋管理规定》第八条下列单位的家属生活区,可以划售房区:
(一)驻城市(含县城)单位,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
(二)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驻城市单位,经军区级单位论证认为可以划区的;
(三)独立营区的干休所;
(四)在营区内、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隔离、形成独立院落的干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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