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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物资局关于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物资局关于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物资局关于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物资局关于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

民政部门担负着基层政权建设、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行政区划、殡葬改革婚姻登记等项工作。做好这些工作,对于巩固国防,支援经济建设,增进人民福利,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都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进行和整个社会的发展,民政工作越来越重要,对民政干部的要求更高了。但是,目前民政干部队伍的状况和工作条件很不适应这种要求。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颁布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文       号:民[1985]人64号

颁布时间:1985-12-04

实施时间:1985-12-04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党内法规

一、年龄偏高。全国省级民政厅(局)领导班子成员中,五十五岁以上的占50%多;地、市级民政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平均年龄普遍高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

二、文化偏低。在全国八万七千民政干部中,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占70%,大专文化程度的仅占5%。

三、人员少,兼职多,调动频繁。民政系统干部普遍没有配齐,仅乡镇民政助理员就缺额三分之一。民政助理员兼职的情况也比较普遍,有的身兼数职,工作顾此失彼。民政干部调动频繁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工作的连续性。有的地区还将一些年老体弱或准备退居二、三线的干部安排到民政部门。

四、工作条件差,待遇低。有相当一部分市、县民政部门办公用房严重不足;地、县民政干部职工的住屋十分困难,长期得不到解决。有些地方政府领导不了解民政事业费不能用于机关办公和宿舍建房,误认为民政部门有钱,应该自己解决。因此,在建房、分房时考虑民政部门的困难不够。县以下民政干部长年在基层奔波,要处理救灾和边界纠纷等紧急事务,但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防雨、防寒用品。由于条件差,待遇低,不少干部不安心民政工作。

对于上述问题,中央领导同志十分关心,并指示有关部门认真解决。为了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进一步加强民政干部队伍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党委要按照中央对领导班子建设的要求和干部“四化”的标准,配备好各级民政部门的领导班子。要把年富力强,有知识,有开拓精神,作风好,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秀中青年干部选拔到各级民政工作领导岗位上来。不能把民政部门当作安置干部的场所,不要把那些年老体弱而又缺乏知识,在别的部门退下来的或将要退下来的干部安排到民政部门。各级组织部门要帮助民政部门切实抓好第三梯队的建设。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提高干部的政策业务水平,要保持各级民政部门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尽量减少基层民政助理员的调动。

二、要按编制配齐各级民政部门的干部。特别是要配好乡、镇、街道民政干部。所需编制均包括在各级政府的行政编制指标之内。干部来源有困难的地区,在乡(镇)的,可视情况在编制限额内采取选聘合同制办法,从当地城镇具有高中文化,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热爱民政工作的知识青年和复员军人中通过考试,择优聘用,如果需要从农村招聘,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所需劳动指标应在国家下达给各地区的计划内解决。在城市街道的,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办理:已实行选聘合同制的街道,应采取聘用干部的办法解决;未实行的,可采取吸收录用干部的办法来解决。计划、教育和人事部门,每年应给民政部门分配一定比例的大、中专毕业生。组织、人事部门要帮助引进一些人才,充实和加强民政干部队伍。

三、要努力办好民政学校,从根本上解决干部来源和提高队伍素质问题。在办学上,提倡两个积极性。除了民政部继续办好管理干部学院和正在建设的几所民政学校外,各地可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筹办本地区的民政中专学校。根据中央关于“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精神,地方也可以选择一、二所条件适宜的普通高中,由当地民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合办成民政职业学校(中专性质)。

四、要改善基层民政机关和干部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民政部门的办公用房及干部职工宿舍,应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一样,由当地政府列入计划,统筹安排。鉴于处理紧急事务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对民政部门,特别是县级民政部门必需的交通工具要给予支持,并在经费和计划供应物资上给予照顾,要按照规定为基层民政助理员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雨具和防寒用品。经费可在民[1984]33号文件颁发的《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中的“其他费用”内列支。具体实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根据当地情况统一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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