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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屋保障面积标准

廉租住屋保障面积标准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屋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屋。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按照核心预算内投资补助和核心财政廉租住屋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廉租住屋保障面积标准为:
一人户保障面积为二十五平方米;二人户保障面积为三十五平方米;三人户保障面积为四十五平方米;四人及以上户保障面积为五十平方米。
廉租住屋保障面积外的租金标准,在公共租赁住屋租金标准的基础上每月每建筑平方米降低0.50元执行,公共租赁住屋无论保障内还是保障外面积一律按照公共租赁住屋标准执行。廉租房每月0.68元-0.8元每建筑平方米。
保障外租金面积由3元-4元,参照公共租赁住屋租金标准,每月每建筑平方米降低0.5元执行。廉租住屋储藏室租金标准统一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40元收取,公共租赁住屋储藏室租金标准按同单元公共租赁住屋最高租金标准一半确定。
法律依据:
《廉租住屋保障办法》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屋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屋保障面积标准。

廉租住屋保障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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