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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主体变更有哪些法律效力主体

房屋买卖合同主体变更有哪些法律效力主体

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一般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涉及到房屋因买受人装修增值部分出卖可适当给予补偿。
(二)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涉及
房屋买卖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效力如下:
1、房屋买卖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2、房屋买卖合同的变更以原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之外;
3、房屋买卖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4、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如下:
1、享有法人财产权的主体;
2、经所有权人或法人财产权主体授权的人;
3、质权人或留置权人;
4、人民法院;
5、能够适用善意取得效果的无权处分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到开发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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