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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的条件

房屋预售的条件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1)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2)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
(4)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5)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已经同金融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6)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屋预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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