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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哪一些证据

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哪一些证据

(1)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公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个体工商户:户主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工商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组织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证明房屋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买卖协议、付款手续、《产权证书》、预售许可或外销许可证、购房指标批件、《土地使用证书》、房屋产权过房手续、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卖的局面证明或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3)已付或未付房款的证明。
(4)拒不办理过户手续的证明
(5)负有举证责任的其他证明。
(6)房管部门备案情况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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