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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起诉分割纠纷 北京房产律师——家中原有房屋拆迁部分子女掌握安置利益

其他人起诉分割纠纷 北京房产律师——家中原有房屋拆迁部分子女掌握安置利益


北京房产律师——家中原有房屋拆迁部分子女掌握安置利益,其他人起诉分割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周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丰台区A号B号C号D号房屋;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拆迁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费25000元。

事实和理由:周某鹏齐某霞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长子周某旭、次子周某坤、三子周某涛、女儿周某文赵某周某文的丈夫。林某周某涛的妻子、周某浩周某涛的儿子。2009年4月16日,齐某霞死亡。2011年5月3日,周某鹏死亡。1993年2月3日,周某旭死亡。

2005年,家庭共有财产即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拆迁,拆迁时两原告与周某涛林某周某浩周某鹏夫妇共七人为被安置人口,七人合计共享有308平米的优惠购房面积(按照拆迁政策,赵某户口不在本村,只能享有38平米的优惠购房面积,其他被安置人每人享有45平米的优惠购房面积),并选择认购了四套回迁房,分别是:丰台区A号B号C号D号房屋,共计268.56平方米,总屋价876029元,房屋拆迁补偿款为962092.5元,扣除购房款后,剩余86063.52元,另有提前搬家奖励费20000元、搬家费1400元、其他补助费240元,共计21640元。

前述款项全部由被告周某涛领取并私自占有,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分文。回迁的四套房中,只有C号房屋由两原告居住使用,其余三套房均由被告霸占使用,争议房屋是原被告共有的家庭共有财产,不是被告的个人财产,现被告独自支配共有房屋,并拒不向原告分配房屋的出租收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坤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林某周某浩周某涛辩称,安置房C号周某文赵某,安置房A号D号B号都是我在使用,不同意分割,周某文赵某声明,C号房归他们,其他的房都不要了。拆迁的房屋是平房,二原告不在平房居住,拆迁补偿和提前搬家奖励与二原告无关。

 

法院查明

周某鹏齐某霞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初婚,婚后生育三子一女,长子周某旭、次子周某坤、三子周某涛、女儿周某文1993年2月3日,周某旭死亡,生前无婚姻、无子女。1999年,周某涛林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周某浩2003年1月22日,周某文赵某登记结婚。2009年4月16日,齐某霞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2011年5月3日,周某鹏死亡。

2005年9月16日,北京市丰台区S公司(甲方、拆迁单位)与周某鹏(乙方、被拆迁户)签订《北拆迁安置及优惠购房办法拆迁协议》(以下简称拆迁协议),约定:……需要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丰台区一号居住的房屋。二、拆除房屋乙方在拆迁范围内居住110号院,正式住屋7间,建筑面积106.22平方米。现有在册人口7人,分别是:户主周某鹏、之妻齐某霞、之女周某文、之女婿赵某、之子周某涛、之儿媳林某、之孙周某浩。三、原房作价经房屋评估机构评估原房屋作价71741.52元。四、拆迁补偿款人均正式住屋面积27.03平方米/人,拆迁补偿款合计586551元。

五、购房补贴款依据《办法》的规定,被拆迁户全院享受优惠购房补贴面积为98平方米,优惠购房补贴款为303800元。六、优惠购房面积1、依据《办法》的规定,被拆迁户全户可享受优惠购房面积为308平方米。2、依据《补充办法二》的规定,被拆迁户认购房屋叁套。被拆迁户认购房屋壹套,优惠购房总款962092.52元。七、乙方余款总额为86063.52元。……

乙方搬家,甲方给予乙方奖励费为:1.提前搬家奖励费20000元,搬家费1400元,其他补助费240元,共计21640元,甲方在乙方完成搬迁后三日日(遇节假日顺延)一次性支付乙方。2.凡认购9号楼并需要自行周转的,每月甲方向乙方支付周转金400元,交通费20元,按每半年一次发放,至甲方向乙方发入住通知时止。”2006年1月拆迁补助费发放通知单存根显示:周某鹏领取搬家费等共计22060元。

诉讼中,双方均认可回迁住宅楼D号C号B号房屋于2006年11月交付,回迁住宅楼A号2009年交付,现C号房屋由周某文赵某居住使用,B号房屋由周某涛林某周某浩居住使用,D号房屋、A号房屋由周某涛出租。关于剩余拆迁款86063.52元及拆迁补助费22060元,周某涛86063.52元用于回迁住宅楼的装修,22060元由周某鹏领取,现该款项已经花费完毕。

2009年5月26日,周某涛周某鹏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周某坤主动放弃继承周某鹏房产继承权,周某涛赡养周某鹏周某鹏房产权归周某涛周某坤认可放弃继承周某鹏的财产权利,但在本案中要求继承齐某霞遗产

庭审中,周某文赵某周某涛林某周某浩协商确定C号房屋归周某文赵某所有,周某涛林某周某浩给付周某文赵某150000元,其余三套回迁住宅楼及剩余补偿款归周某涛林某周某浩所有。

 

裁判结果

一、周某鹏与北京市丰台区S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及优惠购房办法拆迁协议》中载明的回迁住宅楼C号房屋归周某文赵某共同使用,待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登记在周某文赵某名下;

二、周某涛林某周某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周某文赵某150000元;

三、周某鹏与北京市丰台区S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及优惠购房办法拆迁协议》中载明的回迁住B号房屋及D号房屋归周某涛林某周某浩共同使用,待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登记在周某涛林某周某浩名下;

四、周某鹏与北京市丰台区S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及优惠购房办法拆迁协议》中载明的回迁A号房屋由周某涛周某坤继承,其中周某涛继承81.6%的份额,周某坤继承18.4%的份额,待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登记在周某涛周某坤名下;

五、驳回周某文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本案中,周某鹏与北京市丰台区S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及优惠购房办法拆迁协议》,根据该协议,周某鹏取得回迁住宅楼四套、剩余补偿款86063.52元及拆迁补助费22060元。关于四套回迁住宅楼,总面积268.56平方米,该四套回迁住宅楼应属周某鹏齐某霞周某文赵某周某涛林某周某浩七人共有,每人面积约为38.4平方米。齐某霞死亡后,其所有的回迁住宅楼份额应由周某鹏周某坤周某涛周某文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继承。

周某坤自愿放弃周某鹏的房产继承权利,结合周某涛林某周某浩周某文赵某协商回迁住宅楼C号房屋归周某文赵某所有,周某涛林某周某浩给付周某文赵某150000元,回迁住宅楼D号A号B号房屋归周某涛林某周某浩所有的意见,法院确认回迁住宅楼C号房屋归周某文赵某所有,回迁住宅楼D号房屋、B号房屋归周某涛林某周某浩共同所有,回迁住宅楼A号房屋由周某涛周某坤继承。因周某涛周某坤对该回迁住宅楼的价值无法协商一致,法院按照份额予以分割。

关于剩余拆迁款86063.52元及拆迁补助费22060元,周某涛86063.52元用于回迁住宅楼的装修,22060元由周某鹏领取,现该款项已经花费完毕,现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尚有余额,故法院对上述款项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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