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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民工谋利益 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为农民工谋利益 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20171122日,张某某与刘某某、李某某注册成立装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2019727日变更为张某某。经营期间承接了各类装修项目,后来因公司管理不善,于201910月份倒闭,拖欠农民工公司合计59万余元。为了躲避债务,张某某采取更换手机号码、躲至外地等等方式。2020122日,林某某等50余人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拖欠工资一事,同年215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张某某、李某某在收到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处于失联状态,逃避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为农民工谋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企业,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张某某采取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逃避支付工资,具有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要求既有危害行为也有危害结果,且两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而且装修公司的员工都是农民工,农民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遭受损害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所以,长沙市某分局立案侦查之后,于202121日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同年39日,该区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张某某作出逮捕决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和民警了解了具体原因之后,耐心释法说理,积极做好调解工作,最后达成和解,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偿还了拖欠的工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农民工作为社会底层人群,权益得不到保障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面对此类问题,必须马上解决,但是也需要落实宽严相济的手段,促成和解,更好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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