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杭州资深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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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我国经济实力的大幅度上升,人民的日益消费水平也在提高。信用消费也使得人们的购买欲在急速增加,随之而来的便是一些不法之徒的出现。他们利用这些来进行一些诈骗行为,最为普遍的是信用卡诈骗和合同诈骗,那么信用卡诈骗和合同诈骗有什么不同呢。
信用卡诈骗和合同诈骗的区别
合同诈骗中,诈骗者的主要目的是骗取对方的合同履行(包括款、物),为达此目的,诈骗者千方百计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与其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通常,诈骗者会在以下几个方面诈骗对方:
1、在主体上,一是采取伪造证件的手段虚构不存在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冒用他人的名义。
2、在合同的标的物上,谎称拥有某件或某些物品,尤其是紧俏物品,或宣称对某物品享有处分权。
3、在履约行为上,用伪造、变造、无效或不能兑现的票据或其他结算凭证支付。
4、在履约能力上,采取自己先履行小部分义务的方式骗取对方对大部分义务的履行,或通过订立并履行小额合同树立诚信形象后再与对方订立巨额合同进行诈骗。
5、在担保上,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
此外,诈骗者还可能采取收取定金、预付款后携款潜逃的手段进行诈骗,或是在合同条款上设定对方极容易违约的条款,从而在对方违约时收取违约金或赔偿金。
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2)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 恶意透支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罪。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卡诈骗是一种利用人们消费为主要途径的一种诈骗行为,而合同诈骗则是在任何情况下,利用所谓的合同来以法律的借口实施的诈骗,其中不乏一些漏洞条款使得当事人疏忽,而身陷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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