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效? 小产权房约定了永久性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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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也不具备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一般情况下只能取得使用权而不是产权。那么与小产权房的使用权人约定永久性居住权是否有效呢?下面我们一起来解读一下这个问题。
一、居住权的设立。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设立居住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因此在订立合同后还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设立后,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依法占有和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二、小产权房上约定的居住权应当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下,居住权的期限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协商确定,但是小产权房的所有人并不属于私人所有,也就是说,即使签订了居住权合同,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当事人也不一定能取得房子的永久居住权,在实践中常常因此产生争议。
那么居住权人应当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双方可以在居住权合同中约定违约金,那么根据合同义务,相对方应当保证居住权人在该房屋中享有使用居住的权利。当居住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可以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来向对方主张违约金,也可以在起诉对方的时候向法院主张要求确认自己享有合法的居住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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