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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卫生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进口食品卫生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进口食品卫生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进口食品卫生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为促进进口食品卫生检验收费的科学管理,把控好进口食品卫生质量,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颁布单位: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1992-06-02

实施时间:1992-06-02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工作文件

一、为保障我国人民身体健康,把好进口食品卫生质量关,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对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消毒剂等(以下统称食品)实施卫生检验,均应收取检验费。

来料加工、出口返销、在免税店出售的食品属进口食品,也应实施卫生监督检验,收取检验费。

三、进口食品的货主应向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交纳检验费。

四、食品卫生检验收费标准是以检验的合理成本为基础,并考虑技术难易程度等因素制定。

五、由境外单位、个人直接报验或由境外负担检验费的,应收取等额外汇,按当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结算,统一纳入外汇帐户。

六、进口食品检验费以一批食品为一个计算单位。“一批”是指以同一运输设备,同一品种,来自同一发货人和同一收货人,同一报关单的货物,一批填写一份报验单。进口食品单一品种在100吨以下和非单一品种在500吨以下的,按小批量的收费标准计费。

七、进口食品的卫生检验费,按海关认可的进口发票或合同所列进口总值计费。

每批进口食品总值50元以下的,免收检验费。

八、因有关单位要求或特殊原因,需增加国家或部门检验标准以外的检验项目时,按地方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另收该检验项目的检验费。

九、卫生监督人员离开口岸所在地、外出进行监督检验,除按规定标准收费外,报验单位或个人应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和住宿。未提供交通工具的,按当地标准支付往返交通费。

十、按国家卫生标准规定,须做毒理试验的收取毒理试验检验费。毒理试验检验费标准,暂由卫生检疫总所制定,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十一、报检单位或个人因故撤检时,应提交书面撤检申请。撤检时,未做检验技术准备的收取三十元撤检手续费;已做好检验技术准备的按应收检验费的50%计收,已开始实施检验的,按收费标准的100%计收。

十二、报检单位或个人,自收到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开据收费通知或开出发票第十日内,应交清全部进口食品检验费,超过十日仍未交纳,欠交或拖欠的,从第十一日起,按日征收5‰滞纳金。

十三、进口食品卫生检验费收入是卫生检疫单位的业务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抵补事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少报或多报,更不得隐瞒、截留和坐支,要严格按照《国境卫生检疫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国境卫生检疫单位执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补充暂行规定》执行。

十四、检验单位在对外检验业务中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外汇应列入预算管理,定期向主管部门编报外汇报表,并按规定留成和使用。

十五、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六、卫生检疫机关、卫生检疫总所和有关部门对卫生检疫费的收入和使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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