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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洋协会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大洋协会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大洋协会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大洋协会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管理中国大洋协会组织开展的国际海底区域研究与开发项目,提高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工作中的实力,促进我国大洋事业的发展,制订本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海洋局(已撤销)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2006-10-26

实施时间:2006-10-26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洋协会依据“持续开展深海调查,大力发展深海技术,全面参与‘区域’事务,适时建立深海产业”方针并按照项目库模式所设立的有关大洋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着突出重点、兼顾长远的原则,贯彻构建系统性重大项目的方针,以积极促进大洋主体业务的拓展,注重硬实力的提升和软环境的改善为目标,大洋项目原则上分为三类:A.调查与研究类项目;B. 能力建设类项目;C. 综合发展类项目。

第四条 大洋项目管理贯彻科学与民主的思想,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采取专家和法人相结合的方式,实行项目入出库制度,鼓励创新,提倡协作,严格预算。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五条 大洋协会办公室是大洋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规划的制定和项目预算的编制;负责立项指南的编写和发布;负责组织立项论证和评审;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评估以及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

第六条 为保证大洋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决策和管理的科学与民主,根据国际形势、国家需求和大洋工作的特点,按领域设立大洋矿产资源、大洋生物及其基因资源、大洋地球与环境科学、大洋技术装备和大洋战略与法规等五个领域专家库,协助大洋协会办公室进行项目管理工作。专家库由本领域不同单位杰出的专业和管理专家组成,成员由大洋协会办公室邀请。各领域专家将协助大洋协会办公室组织对本领域项目课题的入、出库评审,参与项目各重点环节的咨询、监督和评价,并承担本领域发展战略的研究和指导工作,定期提出本领域项目的调整和改进建议。

第七条 为强化有效的管理,大洋项目一般应设立项目执行组(或总师组),组长由项目首席科学家(或总师)担任,成员由完成该项目所必需设立的各子项目(子系统)责任科学家(分总师)组成,形成项目执行核心。项目执行组依托项目首席科学家(或总师)单位,协调各子项目的日常执行并确保项目的完成。项目执行组(总师组)工作经费可由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大洋项目设首席科学家(或总师),子项目(子系统)设责任科学家(分总师),会同首席(或总师)单位通过项目执行组对大洋协会办公室负责。项目和子项目间的协调由大洋协会办公室会同项目首席(或总师)单位通过相关项目联席会议进行。项目联席会议由相关项目执行组组成,不定期召开。子项目内协调由子项目责任科学家(或分总师)召集子项目协调会议进行,大洋协会办公室视情况参加。

第九条 项目首席科学家和子项目责任科学家一般由大洋协会理事单位推荐,经大洋协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遴选后,报大洋协会办公室核准聘任。项目首席(责任)科学家的单位是项目首席(责任)单位,通过签订项目(或子项目)合同书,与项目首席(责任)科学家共同对所承担的大洋项目负责。

项目总师(分总师)由项目负责单位推荐报大洋协会办公室核准后聘任。项目总师(分总师)所在单位是项目总师(分总师)单位,通过项目合同,项目总师(分总师)单位法人与项目总师(分总师)共同对所承担的大洋项目负责。

第三章 项目计划、项目库及立项管理

第十条 大洋协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根据大洋工作的“五年规划”

,编制各领域项目规划,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大洋协会办公室按照批准后的各领域项目规划组织进行项目总体设计和项目指南的编写,一般每2--3年公开发布一次项目库立项指南,或下达指令性项目计划,接受立项申请。

大洋协会办公室可根据国际和国内形势变化,适时调整指南内容并视项目进展和预算情况提出项目的年度滚动立项计划。

第十一条 为了更好适应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大洋项目实行项目库制度。项目库的立项原则是:以需求为主导,以创新为动力,以质量为核心,以预算为基础。使有利于大洋事业可持续发展,起点高,有价值,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项目和课题得到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课题是项目库的基本单元。对根据立项指南或各项目执行组提出的课题立项申请,大洋协会办公室将进行资格审查(初审)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专业评审,通过后项目课题可进入项目库。能力建设类项目一般在可行性报告评审通过后方可进入项目库。

第十三条 大洋协会办公室将根据各项目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计划,从项目库中选择部分相关的课题和项目,在组织相关专家综合评审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预算。凡列入年度预算并得到批准的课题和项目,可出库立项并在签订相应的合同后执行。

入库满3年而未能出库立项的课题和项目,在申请人提出书面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批准退出大洋项目库。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大洋项目的实施采用项目和课题合同制。合同乙方负责大洋项目和课题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各项目(子项目)首席(责任)单位与大洋协会办公室签订项目(子项目)合同,各课题负责单位与项目(子项目)首席(责任)单位签订课题合同。项目首席(责任)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项目和课题实施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及机构和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 《课题合同书》由大洋协会办公室与课题所属子项目的责任单位和课题负责单位共同商定。课题参加单位需与课题负责单位签订参加课题工作及经费协议,经子项目责任科学家同意,报大洋协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单位每年向子项目责任(或项目首席)单位提交课题进展报告。子项目责任和项目首席科学家会同所在单位每年向大洋协会办公室提交年度进展报告。

第十七条 大洋协会办公室采用阶段评估检查、结题验收等办法监督《项目合同书》和《子项目合同书》的执行。并对各位首席(责任)科学家的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课题执行过程中,涉及预期目标、研究内容变动、延期或终止合同等事项,课题负责人须提出申请,经课题负责单位正式书面报告并经责任科学家、首席科学家签署意见后上报大洋协会办公室,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课题负责单位应保证课题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确需变更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课题负责单位应根据有利于课题顺利实施的原则提出解决方案,商责任科学家后报项目执行组批准。若课题负责人更换,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二)课题负责人遇特殊情况离开课题研究一年以内的,课题负责单位须安排合适人选临时代理课题负责人,报责任科学家和首席科学家,并抄送大洋协会办公室;离岗超过一年的,课题负责单位应提出更换负责人申请,并附更换者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的说明等报责任科学家和责任单位,经项目执行组批准答复后方可执行。

(三)合同执行过程中,主要研究人员一般不应更换,如果确需更换,课题负责人需将变更情况及时报告责任科学家。若研究人员更换超过半数,视为无技术力量完成合同,按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大洋协会办公室负责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出现下述情况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一)不按时报送或未按批准通知要求撰写计划书或擅自降低研究目标的项目,可视情节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经大洋协会办公室主任批准予以撤销。

(二)不按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擅自变更研究计划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暂缓拨款并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当年6月30日前补交年度进展报告或及时改进工作的,经审核后可于下半年恢复办理拨款手续;对一直未予纠正的,可视情节中止合同,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项目或课题合同计划的,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延期申请报告最晚于项目或课题原执行期结束前三个月由负责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课题由子项目责任(或项目首席)单位批准;子项目由大洋协会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单位对课题成果负责。因课题完成时间和完成质量影响子项目、项目工作的,课题负责单位应承担由此而可能造成损失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查实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合同甲方有权视情况并根据首席(责任)科学家或领域专家的意见中止合同:

(一)组织管理不力,研究条件无法保证,致使合同内容无法执行的;

(二)参加课题的主要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工作不能继续的;

(三)不按要求上报进展情况,拒绝接受评估检查、监督审计的;

(四)经实践证明技术路线错误,无法完成合同指标的;

(五)经审查确认经费使用严重不当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合同的。

拟终止的合同之乙方单位应对合同已完成的内容、形成的资产和经费使用情况等做出书面报告,并将已形成的成果和资料按要求归档。凡被终止的合同,按合同有关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大洋协会办公室举报项目立项、执行过程中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当事人将被取消继续申请大洋项目和课题的资格,评审专家则应终止其评审资格。已签订的《合同》应予废止。

第五章 调查与研究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大洋调查与研究项目包括:深海矿产资源、深海生物及其基因资源、深海地球与环境科学等领域的调查、监测、研究以及相应的评价和小型专用技术等。

第二十六条 大洋调查与研究项目(子项目)实行首席(责任)科学家负责制。首席(责任)科学家通过大洋协会办公室组织的竞争遴选程序确定。首席(责任)科学家所属单位是项目首席(责任)单位。首席科学家不能兼项,责任科学家兼项不得超过三项。

第二十七条 项目首席科学家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包括按资助批准通知的要求编写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定期向大洋协会办公室报告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和资助经费决算等。凡涉及项目研究计划、研究队伍、经费使用及项目依托单位等重要变动,须通过项目依托单位及时报大洋协会办公室核准。

第二十八条 大洋调查与研究项目的课题申请一般采取集中受理方式。申请单位根据大洋协会办公室每年发布的立项指南或课题申请通告,按要求认真如实撰写《课题申请书》一式12份,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大洋协会办公室。并同时缴纳《课题申请书》初审费(依课题申请经费大小相应比例收取)。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课题研究的质量,申请者同期一般只能作为负责人申请一个项目课题,同期参与的项目课题(含课题负责人)不得超过三项。

鼓励优秀中青年(45周岁以下)科技人员承担并负责大洋课题任务。已退休人员和在读研究生一般只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申请,但同期参加课题不得超过二项。

鼓励各项目课题开展有针对性的国际合作。按相关规定,在风险共担,成果、数据共享的原则下,优先支持切实有效的国际合作项目。

第三十条 课题负责单位对课题负有监督、管理和保证的责任,主要包括:保证课题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定期向项目首席和责任单位报告课题的管理情况;协助大洋协会办公室实施项目检查;按要求申报结题。

第三十一条 项目首席和责任单位应向大洋协会办公室提交年度报告。大洋协会办公室将采用年度抽查、阶段评估、结题验收等办法监督《项目合同书》的执行。首席科学家、责任科学家根据项目开展需要可采取不同形式、不定期地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课题在执行过程中,课题负责人和责任科学家应定期向首席科学家提供课题、子项目年度报告,同时抄报大洋协会办公室。首席科学家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项目年度报告报大洋协会办公室。

第六章 能力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十三条 能力建设项目包括:国际海底区域工作所需的大型技术装备研发项目和基础支撑平台建设项目。

第三十四条 大型技术装备研发项目计划的各子项目,由大洋协会办公室根据大洋事业的发展需要提出并论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通过后进入大洋项目库。经相关综合部门批准(含预算)后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特点,在优势单位中择优评选委托或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总师单位和课题负责单位。

第三十五条 大型装备研发项目实行项目总师和项目总师单位负责制。项目总师由项目总师单位推荐报大洋协会办公室核准。项目总师单位和课题负责单位应具有本领域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科研条件及技术创新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稳定的研发队伍;良好的业绩和相关资质。

第三十六条 大型装备研发项目的总师组由各分系统责任人(分总师)和总师组成,通过项目总师单位对大洋协会办公室负责。项目内协调由项目总师单位负责,可通过项目协调会议进行,大洋协会办公室视情况参加。项目总师负责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及阶段技术工作总结的编写,通过项目总师单位及时提交大洋协会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项目总师单位负责编写项目方案设计和技术设计等技术文件,经大洋协会办公室组织业内专家论证和评审通过后,签订研发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书规定的内容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变更,需通过专家论证审定。

第三十八条 基础支撑平台建设项目计划中的相关子项目,由大洋协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项论证并指定项目牵头单位会同相关执行单位共同实施。项目中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内容,应按照国家有关基建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综合发展项目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综合发展项目主要包括:协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提出的探索预研项目、战略和法律研究项目、国际海底管理局相关事务以及国际海底区域工作相关的其他软课题研究等。

第四十条 综合发展项目由大洋协会办公室根据有关专家的建议,经过领域专家的论证评审后立项。预算批准后由大洋协会办公室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开展研究。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四十一条 验收工作按照课题、子项目,项目的顺序进行。课题验收由项目首席(或总师)会同子项目责任单位组织,大洋协会办公室参加。子项目及项目验收由大洋协会办公室组织。

第四十二条 大洋项目验收的依据为项目、子项目和课题的合同书。验收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和课题规定的预期目标、研究内容的完成情况;研究成果及水平;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管理组织;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使用和资料归档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课题验收应于合同期限结束前一个月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前两个月内提交完整的验收相关材料;子项目应于课题验收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验收;项目验收时间视最终完成情况确定。验收费用由各项目和课题自行负担。

第四十四条 验收前项目及课题一般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书;

(二)自评估报告;

(三)课题研究技术报告(合同完成后两个月同时报送责任和首席科学家);

子项目研究工作总报告(验收前二个月同时报送首席科学家和大洋协会办公室);

项目研究工作总结(验收前一个月报送大洋协会办公室);

(四)项目、课题经费决算(含五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情况说明等);

(五)承担单位档案部门出具的资料归档情况证明;

(六)其他有关验收的材料。

第四十五条 责任(或首席)科学家在审核认可课题的验收材料后,提出拟聘验收专家组名单,经项目首席科学家同意,由责任(或首席)单位报大洋协会办公室批准后组织验收。子项目和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大洋协会办公室组织。

第四十六条 验收工作一般采取会议或函审的形式进行。验收专家组应由专业、经济、管理等领域的7-11名专家组成。验收专家在审阅验收资料和听取项目组汇报的基础上,经充分讨论,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项目和课题的经费使用情况将由财务管理部门专门审核。

第九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四十七条 大洋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年度经费的预、决算由各项目首席单位负责汇总后上报协会办公室。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执行过程中出现项目(课题)变更、中止或增补等确需调整预算时,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大洋协会办公室提出调整申请,批准后方可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项目和课题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下的合同制,各任务承担单位应加强对大洋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管,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确保专项经费的安全,发挥专项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四十九条 对项目已完成形成的净结余资金,各任务承担单位应重新提出使用申请,报协会办公室批准后实施;对项目当年已执行但未完成,或因故当年未执行需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各任务承担单位需报大洋协会办公室备案后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十条 任务承担单位按年度编报专项经费决算,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大洋协会办公室。决算的编制应全面、系统地反映当年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和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做到数字真实、帐表一致、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五十一条 大洋协会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经费管理规定、不按照合同预算使用经费、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的,大洋协会办公室将要求限期改正,并缓拨、停拨经费,直至终止合同并追回已核拨的经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成果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大洋项目成果系由大洋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和课题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阶段和验收成果(含航次报告、资源样品、试验和研究报告、新技术、新设备和论文专著等),其归属按照合同约定为大洋协会和任务承担单位所共有。成果的发表、利用和转让须经大洋协会办公室同意。

第五十三条 为促进大洋成果和资料的共享,大洋协会办公室将视具体情况不定期发布有关成果及资料。为鼓励成果的转化,大洋协会办公室将在预算内适当安排有市场前景的项目成果进行开发,促进成果的初步产业化。

第五十四条 使用大洋专项经费购置财产物资应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执行。固定资产的处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大型专用设备(单价5万元以上)处置,须经大洋协会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为确保资产效益的发挥,大洋协会办公室有权调拨使用。在优先保证大洋任务顺利实施的情况下,大洋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凡涉及大洋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转让等,须征得大洋协会办公室的同意。

第五十五条 由大洋专项资助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是职务行为,属大洋协会和项目任务承担单位共有并受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的申请由双方共同完成。大洋协会办公室有优先使用权。大洋专项资助形成的论文及专著需标注“中国大洋协会资助”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信息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国大洋档案与数据中心受大洋协会办公室的委托,负责大洋项目的数据信息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和服务。各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有义务负责将各项目和课题从申请、立项、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形成和取得的各种原始数据、成果数据、各类报告以及后续产生的相关信息资料等及时上交中国大洋档案与数据中心。中国大洋档案与数据中心在收到信息资料后将按规定出具相关接收证明。

第五十七条 大洋项目和课题所形成的原始资料、实物资料、成果资料等都应按相关规定的要求整理归档。项目课题验收时应出具本单位档案部门的归档证明。各承担单位资料和档案管理部门在项目和课题结束后一个半月内,负责将完整归档资料副本一套上交大洋信息系统数据库,在收到大洋信息系统数据库的相关接受证明后,项目和课题尾款方可下拨。

第五十八条 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是大洋成果档案的管理部门。大洋项目开展过程所形成的各类档案应按大洋协会相关规定管理。大洋项目资料和档案的保密工作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即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大洋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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