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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机关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机关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机关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机关经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局机关的经费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颁布单位:中国地质调查局

文       号:中地调发[2003]156号

颁布时间:2003-01-01

实施时间:2004-01-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的经费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经费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关系,坚持勤俭办事、反对铺张浪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局机关经费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切实履行财务监督职能,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努力节约经费支出,保障机关各项活动正常进行。

第四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别核算”的原则,强化经费预算管理,制订定额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大力推进机关经费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章 编制部门预算

第五条 局机关经费预算包括地质事业费、住屋改革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地质勘查经费、国土资源调查经费等。

第六条 坚持全面覆盖、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遵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编制局机关经费预算,按照不同的经费渠道分别上报。

第七条 局办公室统一组织,各有关部室协助编制局机关经费预算。

第八条 各归口管理部室组织编制各自管理的经费预算,办公室汇总平衡后形成上报的机关年度经费预算建议。

人教部组织工资及津贴(含其他工资性支出)、职工培训、安全工作、退休人员经费的预算编制。

科技外事部组织外事工作经费预算的编制。

直属机关党委组织党团组织活动、文明单位建设、工会活动补助经费的预算编制。

监察审计室组织党风廉政教育、内部审计经费的预算编制。

办公室组织其余日常经费预算的编制。主要为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水电费、取暖费、运输费、咨询费、劳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招待费、报刊杂志订阅费、物业管理费、社会费用以及职工医药费、职工福利费等公用经费和机关软课题研究经费。

第九条 部室责任

1. 履行经费归口管理职责的部室,要认真组织好机关各部室对各自管理的经费项目的预算编制工作,作好汇总及综合平衡。

2. 各部室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主要任务,认真测算、实事求是的编制本部室各项有关经费的年度预算。

3. 办公室要认真组织、指导好有关部室归口管理经费的预算平衡工作;搞好审查、汇总及综合平衡工作。

4. 预算编制的测算要有依据,严格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

第三章 编制机关支出预算

第十条 办公室根据部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组织预算细化,形成机关经费支出预算建议,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做为支出预算控制数执行。待部门预算正式下达后,编制印发机关年度经费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各部室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

各部室编制本部室办公用品费、印刷费、交通费(市内)、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咨询费)、设备维修费、专用材料购置费、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外部协作经费等年度支出预算。

本支出预算为各部室全年各项工作任务支出的预算。包括地质事业费、大调查管理项目、部室专项等各资金渠道的经费支出预算。

部室支出预算中的办公用品费用、图书资料购置费、市内交通费、工作餐及招待费实行限额包干使用。

第十二条 有关部室负责编制机关集中使用经费的支出预算。

人事教育部:工资及津贴(含其他工资性支出)、退休人员经费支出预算。

科技外事部:外事工作经费支出预算。

办公室:邮电费、水电费、取暖费、交通费(车队费用)、招待费、福利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报刊杂志订阅费、社会费用以及政府采购经费支出预算;以及部分集中使用的办公费、会议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含咨询费)、设备维修费、专用材料购置费、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等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支出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1. 遵循实事求是、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尽量细化部门预算。

2. 各部室依据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工作任务完成,合理编制年度公用经费支出。

3. 集中使用的经费支出预算应细化支出项目,合理统筹安排。

4. 机关财务管理部门要作好综合平衡及各项财会业务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对部室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及集中使用经费支出预算方案进行审定后,正式形成机关经费年度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机关财务管理部门组织制订会议费、印刷费、培训费等主要支出项目的预算定额,加强预算管理基础工作。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预算是各部室日常工作各项经费开支的依据,经费使用部门和经费管理部门均不得在未纳入预算的情况下使用或报销经费。

第十七条 因临时急需安排的重要工作,未纳入年度支出预算(以下简称计划外)的经费支出,须事前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般额度在2万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管局领导批准,额度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须以签报形式、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发放给个人现金的计划外支出,总额度在5,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管局领导批准,额度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须以签报形式、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年度工作虽已纳入支出预算(以下简称计划内),但使用额度超过预算批准额度,或改变支出预算批准使用用途的经费支出项目,按计划外项目办理。

计划外项目经过批准后即纳入支出预算,按计划内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部室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由各部室自行管理,集中使用的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由预算编制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部室限额包干使用经费的管理

1. 市内交通费、餐费由部(室)集中使用。机关财务逐月累计增加包干额度。

2. 办公用品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用下达各部(室)年度包干额度,部(室)控制使用。

3. 机关财务按单位建账、统一管理,核算到人。

4. 各部(室)综合处专人管理包干经费。

第二十条 不同预算渠道来源的经费分别核算,统一管理。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形式,执行统一的开支标准,履行统一的财务支用、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费支用须经批准方可支用,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

1.公用经费支出实行分级审批:支出额度2万元以下的由负责该项经费管理的部室主任批准,2-5万元由经办部室的主管局领导批准,5-10万元由经办部室的主管局领导和办公室主管局领导共同批准,10万元以上局长批准。

会议费、印刷费、外事经费、外部协作经费的全部支出,以及其他公用经费一次2万元以上的支出均须填写经费支用审批单报批。

2. 咨询费、劳务费等发放给个人现金的,由经办部室的主管局领导和办公室主管局领导共同批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支用现金、支票时,须办理借款手续。先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日期、所属部门、借款人、借款事由、借款金额,经处长及规定的审批者批准后,办理借款。

办理借款的审批程序为:经办人、处长、部室主任、机关财务审核……依次进行。

已经办理经费支出审批单的借款,可凭审批单及部室主任批准的借款单直接到机关财务处办理借款。

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凡购买材料及设备等超过1000元物品时,须用转帐支票进行结算。

第五章 经费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费报销要严格履行处、部室及财务审核程序,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领导批准后,予以报销。

经费报销批准权限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经费支用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 报销各种费用必须出具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发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必备的要素:

1. 必须具有税务局或财政局监制字样的专用章;

2. 必须具有出据单位加盖的业务或财务专用章;

3. 必须具有填制日期、付款单位或付款人、费用项目及名称、相等的大小写金额、开票人等;

4. 用于购买物品或设备的原始凭证,还必须具有品名、数量、单价、规格、型号等。

会议费发票必须附支出明细单。

第二十六条 对不能取得正规原始凭证的业务,应填写特制的报销凭证,由部门主管领导、证明人、经办人等三人以上签名,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销;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及主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七条 报销固定资产及耐用消耗品购置费用,必须事前办理入库手续,凭发票及入库单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医药费时,需先经办公室主管人审核、签字并附医药费底方后到财务报销。

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须经人事部门的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报销各种费用,须准确、齐全地填写报销单所列内容,完整地履行审批手续。

办理报销手续的审批程序与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借款审批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各种支出的报销,原则要求当月开支当月报销;凡有借款,但未报帐,不得再次借支款项,做到“前账不清,后账不借”。一般不得跨年度报销。

第六章 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的报销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三十一条 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超过限额标准的,须说明理由,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凭票据报销。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收据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三十二条 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

机关工作人员自带车辆到北京附近省(市)出差的,凭住宿费收据计领包干的伙食补助费。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4元,特殊地区6元。

第三十三条 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经批准乘坐飞机出差的,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以及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乘坐出租车往返的费用,可在差旅费中报销,不计入市内交通费包干数。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节约开支,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合理选择交通工具,节约差旅费开支。

中央国家机关副部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处及处以下人员特殊情况须乘坐火车软卧的,必须经过主管局领导的批准;否则,超过硬卧客票的费用自负。

第三十五条 差旅费支出中可报销订票费、手续费、机场建设费、过桥费、过路费、行李托运、寄存费等杂支。不能报销电话磁卡、办公用品、餐费等费用。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就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就近省亲、办理个人事项的,其绕道的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章 医药费报销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局机关在册正式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八条 局机关职工就诊一般应在局医务室、合同医院,住院治疗在合同医院。

局机关的合同医疗单位为北京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北医三院。治疗牙科疾病可以到北京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治疗。

孕、产妇职工产前检查和分娩,可自选离家较近的一家医院检查、治疗、住院。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患急病就近急诊的、出差人员在外地患病急诊的,要在县(区)级以上医院就诊,同时开据急诊证明,在报销时查验。

职工因病就诊或住院,如合同医院难以诊治,须到合同医院以外的医院就诊或住院,应由合同医院出据转院证明,方能在其他医院就诊或住院治疗。

第四十条 医药费的报销

1.职工报销医药费用,凭指定医院的医药收费单据,并附有已划价的北京市公费医疗专用的绿色底方报销;在非合同医院开支的医药费,必须附有急诊诊断证明或合同医院开具的转院证明。

2. 职工报销就诊用药费用,应在公费医疗规定的用药范围内报销,属于规定报销内的进口药品自负50%,自费药品一律不予报销。

3. 职工就诊用药,一般不得外购药品。由于病情需要,并经合同医院批准而外购药品的,处方上加盖外购药品专用章方可报销。

第四十一条 职工住院治疗费用报销

职工须持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及住院费用结算单两种单据办理报销手续,单据不全不能予以报销。

职工住院,其住院床位费标准为,司局级干部44元/天,处级及以下一般人员24元/天,超标准部分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十二条 职工医药费、住院费的自付比例

1. 处级及以下干部职工就医、住院,其医药费、住院费、治疗费的自付比例规定如下:

①职工在局医务室就医时,其医药费、治疗费在职职工自付5%,退休职工全部报销;在合同医院或有急诊证明的其他医院就医时,其医药费、治疗费在职职工自付10%,退休职工自付5%。

②因病情需要,使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超声诊断设备、医用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用设备进行检查、治疗的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项目,个人需负担所需费用的20%。退休职工减半。

③在检查、治疗项目中,使用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500元)的医用材料属贵重医用材料(含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自付50%。

④职工因病住院时,在职职工自付住院床位费的10%,退休职工自付5%。使用进口药品、大型医用设备和贵重医用材料的自付比例同上。

⑤职工患有口腔病如拔牙、补牙、根管治疗等医药费、治疗费、手术费自付10%。用于镶牙、矫正、洗牙的费用不予报销。

⑥重症垂危病人,因病情需要(按支架、心脏搭桥等),使用贵重医用材料价格低于5万元的,个人承担10%,高于5万元部分,个人承担5%。

⑦精神病、恶性肿瘤、结核病,平时治疗本病所发生的医药费,不予个人挂钩。除此之外因病所发生的医药费应同以上职工一样对待。

2. 副局级及局级干部,执行上述第③款的规定及第⑤款“用于镶牙、矫正、洗牙的费用不予报销”的规定,其余款项涉及的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实报实销。

第四十三条 独生子女统筹医药费报销

凡持有北京市正式户口、申请加入医药费统筹、缴纳医药费统筹费用的我局职工的独生子女(以领取独生子女证为准),在18周岁以前可享受统筹医疗报销待遇。

1.加入统筹医疗者,每人每月交纳统筹费一元。

2. 加入统筹医疗者,看病只报销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等医疗费。

3. 加入统筹医疗者,可选一个区级以上的医院。报销医药费时,应持合法的收据及药费底方。

4. 父母同在一个单位的双职工独生子女,发生的医药费报销80%。

5. 父母不在同一个单位的单职工独生子女,发生的医药费报销50%。

6. 北京市以外的其他地区所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7. 自费药品不予报销。

第四十四条 职工医药费及统筹医药费单据应在月内报销,跨年度的医药费单据,最长可延至次年一月底,过期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十五条 本章未做具体规定的职工医疗费、职工子女统筹医药费的其他事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现金、支票及财务印鉴使用管理

第四十六条 现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各种劳保福利等,以及支付外部人员咨询费、劳务费等个人报酬;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无法以支票进行结算的零星支出等。

第四十七条 领用现金必须出据审批齐全的借款、报销单据,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现金。除支付个人报酬及差旅费外,购买各类物品的现金限额为1000元,单位之间不得相互借用现金。

职工报销退回现金时,出纳必须开具“收款收据”。

职工借支现金发生丢失,由职工个人负责赔偿。

不得以公款办理信用卡供个人使用。

第四十八条 支票用于同外部单位、个人在同城或票据有效地区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我局使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资金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十九条 现金支票由分管货币资金的会计人员根据现金需要量,在财务负责人的监督下自行办理。在任何情况下,分管货币资金的会计人员不得开具空白现金支票。

转帐支票一律记名,金额起点为100元,付款期为10天。职工借用转帐支票时,履行领用手续,支票发出后,分管货币资金的会计人员要督促支票借用人及时报帐。

第五十条 为保证现金安全,持现金支票离开机关必须使用公务车。

办理转帐支票必须提供准确的收款单位和开户行名称及帐号。

转帐支票开出后,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折叠损坏;发生支票丢失,必须及时报告、挂失。

第五十一条 加强财务印鉴、票据管理。印鉴、印章及票据(空白支票与发票)必须由会计和出纳分别管理,即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印章和票据,会计保管财务专用章。会计人员在严格审查票据填写内容、金额后,方可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局原有关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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