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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自贡市高新XX天空音乐酒吧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XX与自贡市高新XX天空音乐酒吧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川03民终9号

刘XX与自贡市高新XX天空音乐酒吧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

委托代理人谢XX,自贡市大安区文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市高新XX天空音乐酒吧。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XX南湖国际社区6幢第1层103商铺。

经营者韩X,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

委托代理人童博,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XX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5)自流民初字第2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XX因证据不足,于2016年3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欧阳干林

代理审判员吴彩霞

代理审判员张谦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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