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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投保人驾驶无证车辆身亡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投保人驾驶无证车辆身亡

投保人驾驶无证车辆身亡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险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简单的说,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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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险公司破产,投保人怎么办。

保险公司一般不会破产!请看下面的《保险法》条款:  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相关资料:相关论文1篇)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九十六条 除依照前二条规定提取准备金外,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公积金。  第九十七条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相关论文1篇)  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第九十九条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如果真是破产,只有按照破产法办理了!第一百一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接管组织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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