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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作品著作权

艺术作品著作权

艺术作品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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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什么?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非常明确地将实用艺术作品列为保护客体,要求各成员国应对实用艺术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但是,我国的著作权法始终未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独立客体予以保护。为了解决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笔者将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范围、保护的原则、保护条件、保护程度等方面作一探讨,希望能对建立和完善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有所裨益。 一、实用艺术作品含义的界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撰写的《版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中认为:“实用艺术作品是不仅仅为观赏目的,而且必须是为实际使用而创作的艺术作品,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作品。”从上述定义出发,笔者认为,实用艺术作品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实用艺术作品是独立的著作权客体。首先,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作品;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实用艺术作品”等均是文学艺术作品。在这里伯尔尼公约明确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的一种独立客体,将“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作品”等美术作品与实用艺术作品分别列举;其次,从保护要求看,伯尔尼公约特别提出,各成员国必须保护实用艺术作品,而不能将实用艺术作品排斥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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