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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经济仲裁与诉讼

中级经济法经济仲裁与诉讼

中级经济法经济仲裁与诉讼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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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中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有哪些




    一般的诉讼时效是3年,当事人需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起诉。诉讼时效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出现中止或者中断的法定事由的,诉讼时效就会发生变化。



    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两种:



    (1)不可抗力。如水灾、地震、战争等;



    (2)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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