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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文物罪的认定

走私文物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走私文物罪的认定

区分走私文物罪与非罪,应当从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两方面把握。在主观方面,如果行为人没有犯罪故意,即行为人不知其携带的是文物,或者不知其携带的文物是国家禁止出口的,即使其客观上具有运输、携带或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过境的行为,也不能认为其构成本罪。从客观方面看,主要看行为人走私的文物是否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出口或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出口许可凭证才能出境,可见并非所有的文物都禁止出境。如果行为人违反海关、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或邮寄的文物并非国家禁止出口的,只能认为其行为是一般走私行为,而不能认为是走私文物罪。

(二)本罪与倒卖文物罪的界限

倒卖文物罪是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文物罪与倒卖文物罪在犯罪对象上有一致之处,而且在客观方面,走私文物罪的行为人一般也有倒卖的行为表现,所以两罪存在某些相似。但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走私文物罪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而倒卖文物罪侵犯的则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另外,两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不同,倒卖文物罪的成立必须要“以牟利为目的”,而走私文物罪的成立对犯罪目的没有要求。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往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据《刑法》第155条规定,应以走私罪论处,不定倒卖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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