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 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注:2.77W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二) 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标签: 立案 设施 安全事故 教育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zuimingku/weihaigonggong/948d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