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立案标准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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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 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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