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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司法解释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五条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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