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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计税时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

土地使用税计税时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

我国国土广袤,土地面积巨大,但由于国家性质,所以我国土地都是国有土地,而人民对这些土地只拥有土地使用权,适用这些土地需要纳税,这时候了解土地使用税计税时间就非常重要了,按时纳税,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下面就简单介绍计税时间及相关依据。

土地使用税计税时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开始时间

1、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对纳税人自建、委托施工及开发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纳税人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基于此规定,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是否全额缴款都不能作为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土资源部、住屋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屋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

2、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开始时间

(1)如果企业取得的土地是熟地(净地)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开始时间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企业取得的土地是熟地(净地)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开始时间分两种情况:

一、由纳税人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在土地管理局与企业办理土地交付手续的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纳税义务开始时间:

1、土地管理局与企业办理土地交付使用手续的时间滞后于合同中约定的交付使用时间,则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

2、土地管理局与企业办理土地交付使用手续的时间早于合同中约定的交付使用时间,则城镇土地使用税从土地实际交付的次月起缴纳。根据以上分析,企业在签定土地转让和出让合同时,必须在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中,注明土地交付使用时间节省土地使用税。

(2)由于生地不可以招标,只有熟地才可以招标,因此,财税〔2006〕186号文件中的“土地”是指熟地。如果企业通过招投标取得的土地是生地(毛地),则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拆迁工作完成,开始使用土地的时间。

人们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还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计税时间是计算土地使用税的 一个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每个周期计算一次。清楚了土地使用税计税时间和计税标准就可以得出使用税的数目,交税时不会被欺骗。土地使用税重要的税收之一,公民应当按时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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