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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青岛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我国,公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则归国家所有。因此,如果个人或单位需要使用国家土地,应缴纳一定的土地使用税。而由于我国国土面积较大,各城市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有一定的差异,因此,各地的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也是不同的。那青岛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本站小编将通过以下文章为您详细说明。

青岛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一、青岛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根据省政府的要求, 在调整土地等级的同时, 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单位税额在现有基础上平均提高一倍。

为制定切合我市实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本着前瞻的原则, 同时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 在重新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范围的基础上, 将单位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市内四区

将市内四区原五个土地等级的年单位税额由现在的每平方米6元、5元、4元、3元、2元, 按七个等级重新调整确定为每平方米9元、7元、6元、5元、4元、3元、2元。调整后市内四区的年平均单位税额提高约50%。

(二)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

根据目前该三区的建设和繁华程度, 三区的年单位税额由现有标准统一调整为一等地5元/平方米、二等地3元/平方米、三等地2元/平方米、四等地1元/平方米。

(三)五市

将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莱西市、平度市的年单位税额由现有标准统一调整为一等地3元/平方米、二等地2元/平方米、三等地1元/平方米。

单位面积土地使用税额, 依照本通知所附“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表”执行。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不同等级的土地被征收的土地使用税也是不同的。人口越多,越发达的地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越高。土地使用税仅针对城镇地区使用土地的个人和单位征收,在农村地区目前土地仍然是集体所有制,因此,农村地区不需要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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