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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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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吉林省在我国属于占地面积比较大的省市之一,所以吉林省拥有的土地资源量也非常的多,但是和吉林当地土地的开发相比起来,吉林省国土资源局肯定必须要有节制的处理土地资源分配问题才可以。其中,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也就是为了保障吉林省范围内土地的规划和使用的。

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一、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是什么?

(1990年7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一)城市的市区和郊区中设有居民委员会的区域;

(二)县城(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四)工矿区(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在所地)。 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其征税范围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和行署确定。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二、土地使用税纳如何计税?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征收。

第六条 自2007年1月1日起,土地使用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吉林市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税额计算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吉林市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也就是说吉林市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是要视情况而定的。

三、哪些土地不用交土地税?

(2007年7月6日第二次修订)

第八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八)国家和省规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其他土地。

小编专门给大家介绍了一下吉林省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纳税标准和不需要交土地使用税的一些情况。在地大物博的吉林,同市的土地使用税就算存在较大差异也并不意外。关于吉林省土地税收的其他相关细节,可以到吉林省当地税务局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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