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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中纳税人的界定有哪些?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中纳税人的界定有哪些?

从古至今,土地利用在社会管理中都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人们在处理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时常常会遇到无法确定纳税人的情况,那么在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完善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中,对于纳税人确定有什么明确的规定呢?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中纳税人的界定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税定义

所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就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的个人与单位,按照所占土地的实际面积与相关税法来来征收的税费。从而强化土地管理,规范城镇土地利用,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二、纳税人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在这里我们对纳税人做一个更具体的解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具有特定区域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是个人;但以下情况除外:尽管某些单位或个人拥有了土地使用权,但是不知土地所在地,此时土地的实际使用者或者代管人需要承担税费,即土地使用的纳税人;未能确定土地使用权或者使用权限存在纠纷的,则土地实际使用者为纳税人;如果土地使用权双方共有,共有方都是土地的纳税人,分别承担税费。另外,还包括内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外商投资企业年外国企业的在华机构、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与发展,土地利用形式也愈发多样,为了更好的利用土地以及规范土地利用管理,清晰区分土地税缴纳人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因此我们要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确定有足够重视,加大管理力度,从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出发,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作出明确界定,减少纠纷,提高土地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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