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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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洛阳市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具有洛阳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家庭收入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保障人均月收入线以下;
(三)无房或现住屋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屋困难标准。
二、在洛阳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廉租住屋保障需提供的资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薄)
(二)住屋状况证明
1、租住单位公房的,需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住屋情况证明;
2、租住他人房屋的,需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协议或证明;
3、居住私有房屋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证明资料。
(三)家庭收入证明
1、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2、家庭成员从事商业经营的,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下岗、失业的,由劳动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4、其他人员的经济收入由户口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四)其他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三、廉租房的监督管理有哪些规定?
《廉租住屋保障办法》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屋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屋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廉租住屋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屋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屋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屋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已领取租赁住屋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屋的城市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屋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屋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屋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屋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屋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屋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屋。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屋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屋: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屋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屋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城市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屋的,建设(住屋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屋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屋困难标准等以及住屋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都属于保障性住屋,只不过,廉租房主要还是针对本市范围内家庭收入困难的住屋问题,外来务工人员大多可以申请公租房。各地的最低收入标准每年都会进行调整,所以,计划申请廉租房的,要及时了解本地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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