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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屋合同转让

拆迁安置房屋合同转让

拆迁安置房屋合同转让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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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


(一)征地范围内被拆迁的房屋按川府函〔2000〕38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注销产权 。?

(二)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合作社实行统一建房安置,安置办法如下:

1、安置对象为征地方案公告之日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含现役义务兵,现在劳改、劳教人员
,在校生),和以前因征地农转非且没有享受房屋安置,住屋在被征地范围内的人员。征地方案公告后至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按
有关规定可在被征地合作社入户的,享受房屋安置。征地前非法定婚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农村承包地的人员及空挂户口人员,不享受新建住屋安置。

2、安置以户为单位,原则上一户只能享受一套住屋。

3、享受房屋安置的人员,每人可按川府函〔2000〕385号文件规定的甲级砖混结构的房屋补偿标准购买30平方米的新房。超出面积部分按商品屋价格购买。

4、孤儿、五保户每人可按前款规定的标准,购买35平方米的新房。

5、旧房无自来水、天然气的,补水、气实际安装造价的50%。

6、房屋需要提前拆迁的应发给搬迁过渡费。搬迁过渡费从拆迁之日起至通知搬入新居之日止,按每人每月60元计发。

7、家有70岁以上的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经居委会(筹备组)提供证明,安置新房时,可在楼层方面适当照顾。

8、正式安置前十天,由征地单位通知被安置户,按规定时间、地点集中,参加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的确定各户楼号、单元号、楼层号、住屋号的一次性抽签。

9、被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按以下规定执行:

(1)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被征地社员与城市居民结婚,夫妻长期居住
在被征地合作社,经单位证明或街道证明未分住屋,也未参加集资建房,居民及未成年子女每人可按440元/m2优惠购买30平方米的住屋。

(2)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农转非前与城市居民结婚,夫妻长期居住在被征地合作社,城市居民经单位或街道证明未分住屋,也未参加集资建房,城市居民及未成年子女可按440元/m2优惠购买30平方米的住屋。

(3)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农转非后出生的未成年子女,户口不在被征地合作社,每人可按440元/m2优惠购买30平方米的住屋。

(4)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参加工作或其他原因户口迁出被征地合作社成为城市居民,长期居住在被征地合作社,经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未分住屋,也未参加集资
建房,每人可按440元/m2优惠购买30平方米的住屋。

(5)户口不在被征地合作社,以继承、赠与或其他方式在被征地合作社范围内有房屋产权的,以及集体所有的房屋按川府函〔2000〕385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注销产权,不再进行房屋安置。

11、安置房应包含以下基本设施:

铝合金窗,进户防盗门,室内木门,水磨石地面,钢化仿瓷涂料抹壁,卫生间、厨房地砖, 卫生间1.8米的墙砖,厨房1.5米的墙砖。

五、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对逾期不领取各项补偿费用的,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将其补偿费用专户储存,并视为补偿资金已到位。

六、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项目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泸州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征地补偿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泸县玉蟾街道农村拆迁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该内容主要从农民的年产值、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安置等几个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该文件在国家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主要结合了当地的经济和人口等因素,更符合当地的经济发展趋势。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农村拆迁补偿的问题,欢迎登陆律师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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