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投诉应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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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投诉应具备以下这些条件: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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