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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提

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提

1、须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只有刑事诉讼已经进行,才有可能进行附带民事诉讼;如刑事诉讼不成立,就谈不上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直接提起,则成为独立的民事诉讼。
2、须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物资损失为事实条件。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的损失,或者被害人的损失不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而是被告人的其他行为造成的,都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3、被告人造成被害人的损害必须是直接的物质损失(包括财产和经济损失)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造成的精神损失、间接损失都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须以被害人的提请为诉讼条件。只有被害人以及其他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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