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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是否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是否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是否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是否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调解协议存在违法行为,如嫌疑人有欺诈行为、不执行调解协议等情形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一百五十四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二、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1、提出

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案件承办单位提出和解请求。

2、受理

刑事案件的受理,应由检、法机关进行。受理后,应当审查提案是否具有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经审查认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填写《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告知书》、《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决定书》一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3、和解

由检、法机关促成被害人与加害人对话,刑事和解成功的,承办人组织双方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书》,作为对被告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从宽处理的重要依据;和解不成的,当即制作《终止刑事和解程序通知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依照审判程序及时作出决定或判决。

4、监督

调解机关对加害人履行赔偿协议的情况进行适时检查、督促,并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危害后果及赔偿协议履行的情况作出决定。检察机关视情形作出酌定(相对)不起诉、暂缓起诉或在提起公诉时向法院提出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审判机关可视情形适用非监禁刑(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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