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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买卖相关规定与纠纷解决

宅基地使用权买卖相关规定与纠纷解决

宅基地使用权买卖相关规定与纠纷解决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推进,许多农村房屋也都进入拆迁范围。但由于前期村民间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并不规范,所以在利益驱使下也由此产生了很多民事纠纷。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本站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宅基地使用权买卖相关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屋,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屋(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屋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

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农村村民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即按照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处罚。

3、农村村民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农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5、农村村民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中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买卖规定还是十分详尽的,其中不仅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买卖群体,还包含了买卖中房屋的权利归属问题,这些规定都极大程度的避免了因宅基地买卖而可能带来的后续民事纠纷,同时也为产生纠纷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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