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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有哪些规定?

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有哪些规定?

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有哪些规定?

近年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对于农村宅基地的确认也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这对于农民多余的土地安置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许多人不了解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的政策规定,不知道怎样才能让自身的土地作为农村宅基地审批,今天就由本站的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有哪些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农村宅基地审批有:

(一)、审批条件

1、无住屋家庭。

2、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子女)。

3、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4、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须要搬迁的。

5、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扩)建的。

6、迁入农业人员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原籍没有宅基地。

7、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屋的。

8、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实本村组无住屋的。

(二)、审批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1989年39号令)第八条规定,村民建房,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市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

(三)、审批程序

村民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经过讨论并公示后,报所属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审核后报所在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对申请的宅基地用地的土地类型和标准审核后,报所在区县政府批准。

(四)、申报材料

1、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表;

2、农村村民户口簿、家庭成年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4、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及公示证明材料;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根据《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的相关规定,由乡镇政府核发);

6、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标准

依据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该项许可不收取费用。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的相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条件,在申报时要仔细对比自身情况,同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小编提醒,这项申报是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的,若是在申报过程中出现违法收费情况,可向相关部门举报。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邵阳律师。


标签: 审批 农村 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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