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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有哪些?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有哪些?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有哪些?

农村宅基地是农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的土地,为了促进农民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国家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关于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的具体条件、程序等细节问题又是怎样的呢?下面来为您具体介绍一下。

一、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第十条 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屋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二、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三、所需资料

1、用地申请(村民委员会签字同意并加盖印章确认);

2、户主户籍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另立户主的,应提交分家立户证明);

3、原土地使用证和原宅基地退交协议(转址新建、改建、扩建的,应提交原土地使用证,同时提交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原住宅退交协议);

4、申请建房地块属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应提交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5、申请建房地块属于公路控制区的,应提交公路部门的批准文件;

6、申请建房地块属于林地的,应提交林业部门林权证的变更或注销批准文件;

7、申请建房地块属于耕地的,应提交经管部门土地承包经营证的变更或注销批准文件。

以上内容就是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所需材料,相信大家已经有所了解了,希望大家可以顺利申请宅基地,申请下来的人们可以珍惜土地,保护耕地,这才是国家政策的目的所在。不论是浙江省还是哪个省份,条件流程也都是差不多的,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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