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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是怎样的?

温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是怎样的?

土地是当今社会人们持续关注的话题,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有限的土地成为了炙手可热的资源。由于资源有限,国家及政府通常通过征地的形式获得更多的土地资源,来实现社会的发展,并通过制定标准来弥补百姓的经济损失,但大家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可能存在疑问,下面请大家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温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是怎样的?

温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是怎样的?

温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及时、公正地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实施依法批准征地行为而发生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机关。协调机关设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事宜。

第四条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

第五条 为做好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财政、人力社保、农业、统计等相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第六条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分为申请、受理、协调和处理4个环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被申请人,是指具体承担征地工作的实施单位。

第八条 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者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者青苗的所有权人提出书面协调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协调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属证明;

(四)协调确需提供的其他资料。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其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并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协调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申请协调的具体事项;

(三)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二条 协调机关接到协调申请后,在3日内进行材料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期限提出协调申请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

(三)申请人材料提交不齐全,经告知仍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全的;

(四)同一事项经过协调或者放弃协调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协调的;

(五)裁决机关已作出裁决的;

(六)经过法院判决的;

(七)其他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范围的。

第十四条 协调机关自受理协调申请之日起3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协调申请书副本和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协调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协调机关应当对申请协调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全面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

十六条 协调机关应当在召开协调会5日之前,将协调会的时间和地点告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第十七条 协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协调纪律和协调工作要求;

(二)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

(三)听取被申请人陈述意见;

(四)听取有关单位意见;

(五)核实证据资料;

(六)主持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提出协调意见;

(七)询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按照主持人提出的协调意见,协商解决争议事项;(八)宣布协调结果。

第十八条 协调机关应当自受理协调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协调,并制作协调笔录。协调笔录应当由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 经协调一致的,协调机关应当制作和解协议书,由协调机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签名盖章;协调不成的,协调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协调结果,申请人可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省裁决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协调并作出终止协调决定书:

(一)受理协调申请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经协调机关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或者撤回申请的;

(四)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的;

(五)经审查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因情况复杂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协调处理意见的,经协调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协调机关受理协调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协调活动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因征收集体土地而对房屋补偿、安置有争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温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的具体内容共有二十四条,包括争议协调的处理原则、协调的方法、相关流程及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等,对不同情况下引起的不同性质的争议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处理方式,从维护老百姓实际利益的角度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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