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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处有房”如何认定? 上海市承租公房动迁中

“他处有房”如何认定? 上海市承租公房动迁中

上海市承租公房动迁中,“他处有房”如何认定?
上海市,承租公房动迁中。承租人签好征收补偿协议后,需要对同住人进行安置和分配。此时,就涉及到如何认定同住人资格。按照规定,虽然落有常住户口,但是”他处有房“是要被排除同住人资格的。也就是说,不能参与分配。这时”他处有房“就非常重要。这里的”他处有房“是指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而不是指商品房。只有享受过福利分房,才属于”他处有房“。
法律依据: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居住屋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
征收居住屋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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