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新规企业之间临时借贷合同有效吗 债务债权律师解答 关注:1.22W次 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新规 最高院 临时 借贷 合同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zhaiwu/zhaiquanjieda/jwgvn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