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债权债务解答 >民间借贷律师解答 >

如何防范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

如何防范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

银行职工参与民间借贷是违规行为。
1.严禁员工组织、参与社会非法集资和民间融资借贷活动。
2、严禁员工充当票据融资、民间借贷的中介角色或资金掮客,或在活动中充当鉴证人、证明人,以及帮助他人非法集资、参与经营地下钱庄,或为上述活动提供担保。
3、严禁员工泄露利用工作之便所掌握的票据信息、资金信息、客户名单等信息。
4、严禁员工为民间融资机构提供营业办公场所或帮助其进行宣传,或将本行的重要空白凭证、各类印章提供给从事民间融资人员使用。
5、严禁员工为民间融资出租、出借对公账户、个人账户,或利用与本行信贷客户的工作关系,帮助客户垫款还贷,进行资金周转。
6、严禁员工将自有资金、信贷资金、拆借客户资金等投资于民间融资市场或发放高利贷。
7、严禁员工在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社会融资机构兼职或投资参股。
8、严禁员工提供虚假对账单、余额查询单、出资证明、存款证明、注资增资或其他资信证明。
9、严禁员工代客办业务,或代他人保管存单、存折、银行卡、密码、有价单证、票据、印章、网银密钥、有效身份证件等异常行为。
10、严禁吸储不入账,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

如何防范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zhaiwu/jiedaijieda/dw9je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