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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制法人注销债务承担

非公司制法人注销债务承担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要注销就必须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国有、集体企业法人解散后,均应由其主管机关作为清算人。

非公司制法人注销债务承担

其中,国有企业应由其投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清算责任人;集体企业应由其主管机关或开办单位为清算责任人。

实践中,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清算责任主体一般十分明晰,确认相对容易,而集体企业因其形成原因复杂,清算责任主体的确认存在一定争议,必须对集体企业历史形成原因、管理模式及原始工商登记的最初状态等因素进行全面考虑,依法确定清算责任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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