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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履行抗辩权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

不安履行抗辩权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合同法》同时废止。

不安履行抗辩权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

现在很多合同都有先后履行顺序之分,如果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发现对方偿还债务困难,有违约风险时,可以停止履行合同,拒绝承担义务,这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具体表现。作为一种重要的抗辩权,我国对此也有明文规定。那么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怎么规定的?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讲一讲。

一、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1、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存在先后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适用于单务合同,不适用于同时履行的合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行使的权利,着重于保护履行义务在前一方的利益。

2、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未届履行期限。不能对待给付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一种现实,不必到对方已经支付不能时才允许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履行一方的不能对待给付,并非履行期届满时的现实违约,它所直接侵害的权利是先履行一方的债权期待。如果这种侵害期待债权的行为不加以调整纠正,持续到履行期届满,便成为现实违约。

3、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危险。这里指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品信誉或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这是先履行一方“不安”的原因所在,也是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基础。

4、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将受到保障,不会受到损害,所以合同将继续得以履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综上所述,在不安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明确了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当发现对方有经营状况恶化、抽逃资金逃避债务、商业信誉缺失时,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并且,《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该及时通知对方,等对方提供担保之后,抗辩权自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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