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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民法典中所规定的抗辩权,在实践中也是较为常见的,但是由于不少公民由于不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故而对于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甚明晰,故而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

含义: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法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先履行抗辩权

含义: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满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可以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而拒绝履行自己的相应义务。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

法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虽然都是针对双务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适用,但两者之间的区别是较为明显的。一方面,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另一方面,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仅要互负债务,而且双方的债务应形成对价关系,这样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而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虽然要互负债务,但法律并未强调双方所负有的债务应当具有对价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仅仅是针对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为作出的,抗辩与后履行一方的行为之间并不一定具有相应性。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只在双务合同中出现,这也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表现。在民法典中,将隔了给抗辩权的法定行使条件做了概括性的介绍,只有在出现这些法定事由之后,当事人才能行使该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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