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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出现原因有哪些?

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出现原因有哪些?

混同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出现原因有哪些?

一、概括承受。

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概括承受,即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为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所以大概是以下几种原因:

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2、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3、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4、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二、特定承受。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2、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合同终止,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在乙公司尚未支付月租金时,甲乙二公司合并成立了一个新的公司,甲公司的债权和乙公司的债务成了新公司的债权和债务,新公司没有必要自己对自己主张债权,或者自己清偿自己的债务,原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合自然终止。

如果当债权和债务同属一人的话一般我们称之为债的混同,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一般很少,一般出现在企业合并或者是子承父业的这两种情况,不过还有就是当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特殊合约,有债权人来承担债务人的相关债务时也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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