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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破欠债人逃债伎俩

如何识破欠债人逃债伎俩

逃债原理透析

如何识破欠债人逃债伎俩

(一)以债务为特征的逃债原则。

1、债权相对性原理。

作为一种相对权利,债权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当普通债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普通债权往往处于次要地位。主要有:

(1)产权优先原则。为了逃避债务,债务人已经承担了另一项抵制债权人权利的财产权,因此债务人无法实现。

(2)特定债权的优先原则。为逃避债务,债务人假定设立特殊债权与普通债权作斗争,致使普通债权无法实现。

2、债权与平等原则的兼容。相容是指多个债权人同时在同一标的上存在,平等是指单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拥有多个普通债权,其效力相等,且因其成立而不是好或坏。然而,由于多重债权的兼容性和平等性,债务人按顺序清偿债务是很自然的,由此产生了“多重普通债权的自然秩序原则”。当同一债务人面临不止一个债权人时,虽然法律上没有优先权顺序,但客观上存在着一种自然的优先权顺序。债务人个人可以按照先清偿债务、到期清偿债务的原则逃避债务。法人债务人可以进入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中实施债务规避。

(二)从债务主题衍生的逃避债务原则:

3、主体特定性原理。

债务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主题是具体的,信贷的主体是具体的,债务的主体也是具体的。在正常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并要求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提出债权。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想要逃避债务,只要它可以做“金色炮击”,它就可以逃避债务。主要表现是利用股东与公司,公司与员工,丈夫与妻子,代理人及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来逃避债务。

4、法人资格原理。

企业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独立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法人的投资人或者发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正是因为这个原则,债务人才可以用它来逃避债务。破产是逃避债务的常见手段。

5、主体转换原理。

以主体的名义,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但经过各种规划和操作,实际的债务主体已成为另一个无偿付能力的B主体。主要手段有:利用企事业单位改革、公司分立合并、企业收购、合同转让等。

6、主体消亡原理。

由于债务主体是特定的,只能向债务人的特定主体索取债权。因此,可以得出另一个原因,即如果债权人找不到某一特定债务人或某一特定债务人已经死亡,那么就很难实现该债权人作为债权人的权利。从这一原则中规避债务的常见手段有:“失踪”、“自杀”、“遗嘱、遗赠”、“继承”、“吊销营业执照”、“取消”等。

(三)从债务内容中逃避债务的原则:

7、自始无效原理。

为了逃避债务,债务人设计了一个陷阱,使双方的民事行为或合同被撤销或视为无效,因为无效或撤销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他利用这个机会逃避债务。

8、合同抗辩原理。

合同当事人滥用合同法或合同协议赋予的抗辩权或债务人虚假合同法或合同相关抗辩权,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抗辩,以达到规避债务的目的。

(四)从履行债务的角度来看,规避债务的原则:

9、履行不能原理。

绩效不能指债务人未能客观履行的能力。为了逃避债务,债务人转让财产或礼品,以低价转让财产,或者用它来行使(甚至放弃)第三方持有的债权,以便债务人客观地无法偿还债务,使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撤销权”和“代位权”制度,以防止这种逃避行为。

10、瑕疵履行原理。

债务人故意不按照法律、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方式、时间、地点履行债务,致使债权受到损害,达到逃债目的的。

11、迟延履行原理。

债务人能够在法定或商定的时间履行而不是履行义务,而不是拖延时间,从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12、违约毁约原理。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债务人在综合平衡利益后,认为违约的利益远远大于因违约而承担的相应责任,因此债务人选择了拒绝履行债务的方式。挫败债权人对原计划的兴趣。

(五)从债务担保的角度出发的逃避债务的原则:

13、担保落空原理。

为执行逃债、帮助债务人逃债或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债务人或担保人设计了一个陷阱,使正常担保无效或被撤销,致使债权丧失担保,致使最终债权无法实现。

14、担保冲突原理。

针对同一标的物设置了若干担保权益,担保利益之间的冲突导致了担保对债权人的现实意义的丧失。

(六)从对债权的司法救济的角度出发,规避债务的原则:

15、程序缺陷原理。

债务人为了履行债务规避,利用了诉讼的特点,仲裁以及诉讼的机械和期刊性质,赢得了逃避债务或者逃避债务的时间。

16、举证责任原理。

债务人利用举证责任原则,使债权人不能证明或者证明无效,致使债权人不能实现债权。

17、司法权威原理。

债务人通过运用司法行为的确定性、约束性和权威性原则,通过司法人员实施虚假司法行为,最终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18、公证效力原理。

公证是对法律行为、法律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明。债务人可以借用“公证”去清除债务。如果债权人知道公证内容不是事实或隐含的非法目的或因素,则由于公证具有特殊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力等,很难实现债权人的权利。

(七)从消除债务的角度出发的逃避债务的原则:

19、相互抵消原理。

债务人不正当地运用抵销方法进行债务逃避。

(八)从其他角度规避债务的原则

20、善意第三人的原则。

为了保护交易的稳定性,许多法律都建立了保护善意第三方的制度。如果这种善意的第三方与债权人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法律选择保护真正的第三方。债务人也很容易转移资产以避免债务。

21、物权登记原理。

要利用房地产登记制度和准房地产产权制度的机械性和滞后性缺陷,实施逃债。

22、价格评估原理。

为了规避债务,债务人往往利用房地产价格的不确定性和我国价格评估中介机构的不规范地位,高估或低估低价值或高价值的房地产价格,从而规避债务。

23、债转股原理。

债权人的权益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利,债权人的权利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一定利益的权利;权益是投资者(股东)的权利和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这两个是不可逾越的。在债权人的权利不能实现的现实中,债权人将放弃债权,取得股权,即债权不是债权的“从路上出去”。在债务转换过程中,容易产生逃债债务。

24、公私利益转换原则。

债务人利用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者和经营者利益不一致的因素,为逃避“公共债务”,给予经营者一定的利益。

25、非法律因素的干涉原则。

除了法律因素本身可以用来规避债务的原则外,现实中还存在大量由债务规避现象引起的非法律因素。例如:体制漏洞、司法腐败、执法不力、政府干预、地方保护、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等因素。

总之,本文从债务主体的角度,从债务的内容角度出发,从债务特征的角度推导出债务逃避原则。我希望以上详细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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