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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公司与舒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XX公司与舒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瑞山西XX门市,组织机构代码596XXXX0106-9。

重庆XX公司与舒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定代表人何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先恩,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XX,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舒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尹杰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先恩及被告舒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XX公司诉称,被告舒XX购买渝XXX号车辆时因欠缺资金,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制定了为期8个月的还款计划(最后还款日期为2013年7月25日),约定了滞纳金和违约金。后被告未按期偿还原告借款(仅还前期15000元整),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剩余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及时偿还原告欠款2.50万元;2、被告承担违约金2万元。

被告舒XX辩称,欠款2.50万元属实,可以在三个月内偿还。被告与原告系挂靠关系,被告系实际车主,被告在向他人转卖车辆时口头通知了原告,如果原告及时配合过户,欠款早已偿还。被告曾电话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沟通,要求年底还款,原告同意且并未提出支付违约金的问题,现被告与原告仍是挂靠关系,不存在违约,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舒XX系挂靠关系,被告舒XX因购买渝XXX号车辆时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于2012年11月19日签订了还款协议,同时出具了借条及承诺书。还款协议约定:一、乙方(被告舒XX)必须将垫资车辆挂靠到甲方公司(原告重庆XX公司),甲方同意为乙方垫资大写:人民币肆万元正,小写:¥40000.00元。二、甲方为乙方办理正常经营手续后,甲乙双方签订挂靠合同,乙方必须在8个月内分期归还垫资款,还款计划如下表,如乙方未按还款计划归还欠款,甲方将按日收取借款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另收违约金20000.00元。三、乙方在归还日期截止时,还未履行完还款计划,15日后甲方有权扣留乙方营运车辆,并起诉法院追缴欠款,期间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同日,被告舒XX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重庆XX公司现金400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正。该款于2013年7月25日前分8期付清。如未按时付清按日收取借款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另增收违约金¥20000.00元。借款人:舒XX”。借款发生后,被告舒XX只偿还了其中的15000元,其余借款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还款协议、承诺书以及庭审调查中当事人的陈述证明,这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其证明力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因购买车辆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出具的借条经被告签字并捺X予以确认,真实有效。被告仅偿还了15000元,之后未再偿还借款,被告舒XX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违约金2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舒XX未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同意其于年底还款,且未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被告对此未举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之间的还款协议及借条明确约定了违约金,但是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案中被告的实际损失为资金占用损失,而原、被告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被告实际产生的损失,故根据相关规定,本院认为对原告的违约损失以25000元为基数从被告最后一次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较为合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舒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XX公司借款25000元并从2013年7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被告舒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5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代理审判员  尹杰

书 记 员  吕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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