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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质权和质押合同的关系是什么

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质权和质押合同的关系是什么

一、质权和质押合同的关系

质权和质押合同的关系是什么?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质权是质押合同中质权人的权利,拥有将质押品进行拍卖或者变现的一种权利。

二、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5、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

三、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和对抗要件

1、票据与公司债权交付作为成立要件,背书作为对抗要件

(1)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

质权图册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登记作为成立要件

(1)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2)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担保法》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此类情况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即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关于权利质权的特别规定

(1)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2)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了质押合同中是有质权的存在的,质押合同中质权人拥有权利,而出质人就是将自己的权利等,质押给质权人获得融资的一种行为,因此质权其实是质押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在生活中经常都会用到的,如果还有其他关于质权和质押合同的关系的问题可以咨询本站舟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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