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

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用足用好住屋公积金,让广大群众乐享公积金政策带来的种种实惠。自5月10日大同市住屋公积金陆续推出新政以来,市民对公积金的关注度持续上升。针对缴存职工在使用、办理住屋公积金过程中的问题,本站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阶段性担保的保证期间如何约定


我们在审查银行与开发商在按揭贷款合作协议过程中,发现关于阶段性担保的期间有各种约定,有约定至抵押办妥为止的,有约定至预抵押办妥为止的。阶段性担保期间约定至抵押办妥为止,银行取得了房屋抵押权,银行贷款风险完全在可预期范围内;但是如果约定至预抵押办妥为止,银行的抵押权存在落空可能,贷款风险将出现巨大漏洞。

阶段性担保指中介公司或担保公司承担自银行放款之日起至银行执管《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之日止的连带保证责任。银行向借款客户放款,必须等拿到《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明确没有其他人或单位对该套房产具有任何权利后才能进行。而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需要一定的工作日期,如果办理阶段性担保,由中介公司或担保公司承担这段时间的风险责任,银行就可以提前放款,从而加速房产交易完成的速度。如果交易双方希望快速完成交易,应当支付阶段性担保费。而如果对交易速度没有特别的要求,就没有必要一定支付阶段性担保费。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zhaiquan/diyadanbao/0k90y5.html